23(星期二)考試考生須攜帶准考證應試

  116日公布試場分配

  104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於1031231()寄發考生准考證, 104116()公布試場分配表,並將在10423()舉行考試。

  本次考試接續104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後進行,英聽報考人數與洽借分區數較少於學測,  且英聽試場36人,學測試場42人,  因此人數多的高中學校有可能分置數個分區學校應試,請考生特別注意。本測驗不開放試場供考生入場查看座位,籲請考生儘早至本中心網站(http://www.ceec.edu.tw)查覽各考試地點之位置圖、前往交通方式及試場平面圖等資訊,以免考試當日臨時慌亂。

23日考試

  本次考試於10423()舉行,編配有上、下午場次;上午場之考試時間為11:00~12:00,下午場為2:00~3:00,考生須依准考證上之場次、時間及試場入場應試(上午場之准考證為綠色,下午場為黃色)。考試時間及相關規定如表1

1:考試時間及相關規定

上午場

作業事項

下午場

11:00

預備鈴響:考生入場

14:00

11:00~11:20

考生身分查驗及考試說明

14:00~14:20

11:20

考試開始鈴響:鈴響畢考生不得再入場

14:20

11:20~12:00

正式考試

14:20~15:00

12:00

考試結束鈴響:鈴響前考生不得提前出場

15:00

考生應考注意事項

  本測驗之試題包括紙本試題及語音試題兩部分,語音試題每題僅播放一次,並連續播放至全部試題播完為止。考生應在每題播放完畢後,根據紙本試題及語音試題播放內容,立即將該題答案畫記在答案卡上,不得要求中止播放或重播試題。惟於考試過程中,如遇噪音干擾或其他突發狀況以至於無法聽清楚試題時,考生得於全部試題播放完畢後,當場申請重播受干擾之試題;但不得於考試後要求成績優待或補考。

  考生應考前請先閱讀簡章第10-12頁「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免因一時的疏忽,而影響考試成績,以下為考生較關心且常詢問之問題整理如後,請考生注意:

  • 准考證
  1. 考生應攜帶當場次准考證入場應試(上午場之准考證為綠色,下午場為黃色)
  2. 准考證未帶或遺失時,請在考試當日(考試前)攜帶考生身分證(或居留證、護照、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之一)2吋相片一張,向考()區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
  3. 如果來不及在考試前辦理准考證補發或未攜帶2吋相片者,可先依編定之場次及試場並經監考老師確認考生身分無誤後入場應試;但至該場次考試結束鈴響畢前仍未送達考()區試務辦公室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扣減1題分數。
  4. 准考證上,除考生個人資料及考試地點外,請勿書寫其他文字、數字或符號。
  • 文具

本測驗必須使用黑色2B軟心鉛筆畫記答案卡;更正時,請使用橡皮擦但不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 手錶

1.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的功能。
2.
要把鬧鈴功能關閉,否則在考試開始鈴響後,鬧鈴一響即屬違規。

  • 行動電話
  1. 儘量不要帶入試場。
  2. 不得已要帶入試場時,一定要先關機(最好取出電池),並預先解除鬧鈴設定,然後放在「臨時置物區」內。
  3. 考試開始鈴響後,考生攜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表及物品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者,成績不予計算。
  • 考試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

時間

注意事項

上午場

下午場

11:00

14:00

預備鈴響:考生進入試場 
-
進入試場時,請出示准考證、行動電話取出電池
  
或關機,並放在臨時置物區。

11:00~11:20

14:00~14:20

考生進行試前檢查(有問題時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  處理)
-
確認座位標示單、答案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相符
監試人員查驗考生身分及准考證
播放「考生應考注意事項」(考試開始鈴響前10分鐘
 --
播放時請安靜聆聽,如有任何問題,請於注意事
 
項播放結束後再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 
 --
依指示檢查答案卡、試題本印刷是否缺漏、汙損
 
或印刷不清(可翻閱試題本檢查,但不可標註任何
 
記號)

11:20

14:20

考試開始鈴響:遲到考生不准進入試場。

11:20~12:00

14:20~15:00

正式考試

12:00

15:00

考試結束鈴響
鈴響前考生不得提前出場。
鈴響畢考生應停止作答。

考試過程中如果試題播放聽不清楚怎麼辦?

  考試過程中,如遇有噪音干擾或其他突發狀況以致於無法聽清楚時,請考生繼續作答,切勿慌亂,監試人員會記錄受影響的題號,考生得於試題播放完畢後,考試結束鈴響前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監試人員確認受干擾的題目,會在考試結束鈴響畢後,再重新播放,屆時請配合監試人員指示。

http://www.ceec.edu.tw/CeecMag/articles/245/245-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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