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自生涯規劃學科中心
各位老師您好:
以下為本中心向教育部反映內文:
依據高級中學法第15條:「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其中主任輔導教師之聘兼校長可否就輔導教師或生涯規劃教師兼任?
說明:因目前生涯規劃教師都是由輔導教師或有輔導相關科系畢業之教師經過在職進修生涯規劃4學分才可加科登記成為生涯規劃教師,故生涯規劃教師等同輔導教師資格,應可兼任主任輔導教師,惠請鈞部修法更正此條例。
回覆內容詳如附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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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scr.cchs.kh.edu.tw/xoops2/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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