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的命名通常代表一座城市一個國家的精神意義,而德國最近新設的「伊麗莎白—塞伯特路」(Elisabeth-Selbert-Straße)正是展現對女權運動者的最崇高敬意,讓我們一起認識這位德國憲法之母-伊麗莎白-塞伯特路吧!

今年11月,德國法蘭克福市通過一個決議,決定將一條新建的道路命名為「伊麗莎白—塞伯特路」(Elisabeth-Selbert-Straße),以紀念德國女權運動史上一個無比重要的、卻少為人知的名字。

 德國的女權運動起步甚早,1848年制憲會議時已提出相關議題,1918年婦女取得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而魏瑪憲法問世時,在第109條第1款寫進了這樣的進步條款:「所有德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男性及女性基本上有同樣的公民權利及義務。」從此德國女性不再被系統性的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

 但是其平等的基本精神並未被真正落實,原來制憲者的草案條文為「男性及女性有同樣的公民權利及義務」,最後通過的條文卻多了「基本上」(grundsätzlich),當時的立法者希望推動男女平等,但卻又不完全放心,最後便在憲法中提供了曖昧的詮釋空間,開了後門。而且把平權條件限定在公民權利及義務,等於讓平權只在公法領域作用。這種不完全的改革引起真正改革者的不滿,塞伯特就是其中之一。

 伊麗莎白·塞伯特(Elisabeth Selbert),1896年生於黑森邦卡塞爾市,早在魏瑪共和時期就積極推動女權運動,著述並組織活動致力於提高婦女參政。為了提高她對性別不平等及其成因的理論認識,她同時工作、帶著一對兒女,靠著自修,在30歲那年通過高中會考,進了馬堡大學及哥廷根大學法學系讀書,並在1930年以女性離婚權利為主題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她先進的法律思想使她成為從法制途徑爭取女權的先驅。在納粹時期,她的先生失業,納粹也反對女性從事法律事務,她在重重困難中挺過了二次大戰。戰後,德國需要一部憲法,以從廢墟般的失序狀態中站起來,1949年時西德制定基本法時,塞伯特成為少數女性制憲代表之一—當時65名制憲會議成員中僅有4名女性。從此塞伯特贏得了「憲法之母」的美名。

 1948年11月30日,制憲會議希望基本法草案的第三條拿掉魏瑪憲法弔詭的「基本上」用語,改為「男性與女性擁有同樣的公民權利及義務」,但是塞伯特力排眾議,認為應該讓基本法在女權運動上再多走一步,公民權利範圍太過狹隘,也太消極,國家應該積極地在各種領域保障兩性平權—包括家庭。她說:「在戰時堅守在廢墟中的婦女們,替代了男性參戰後的工作崗位的婦女們,今日有道德上的權利主張受到與男性一樣的平等對待。」因此她堅持條文應該修改為:男性與女性被賦予同樣的權利(„Männer und Frauen sind gleichberechtigt“)。一開始,她的堅持不被制憲會議的其他61位男性代表接受,她便在1948年年底到隔年1月間發動大規模抗議行動,訴諸媒體及公眾力量,最後來自全國的無數女性(當然也有男性)聯署,迫使制憲會議讓步,在1949年1月18日通過了這條款。一個學者記述當時的情形,形容她像隻母獅子一樣堅強地戰鬥著。

 該條文有關性別的部分,最後確立為:「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男性與女性被賦予同樣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因性別、出身、種族、語言、籍貫、血統、信仰、宗教或政治觀而受歧視或享特權。」其爆發性的力量影響了德國戰後的政治社會制度,也成為基本法掀起的第一場革命。之前的德國民法是一部不平等的法律,規範了男性擁有決定家用、決定育兒方式、決定居住場所等專屬權利,也有權支配妻子的財產(妻子對自己財產的取用必須獲得丈夫的同意!),也可以在認為婚姻或母職受到影響時,不經妻子同意為她辭去工作,妻子在婚姻中有服從義務。這些內容在魏瑪憲法的「基本上」及「公民」的詮釋空間中未受影響,而塞伯特所揭示的積極貫徹平權條款,使得國家必須全面改善。自民黨議員德勒(Thomas Dehler)在基本法通過後便以一句話說出了第三條的革命力量:「那麼,德國民法便違憲了。」

 塞伯特奠定的基本法遺產,移去了人權運動路上的絆腳石,使得德國女權運動得以順利前進,其貢獻不管在德國司法史或政治史上都無法被忽視。甚至這也讓女性不再是法律上的弱勢,取回共同決定家庭事務的權利,甚至保護了女性的私有財產;也不被強制待在家庭中,得以取回投入職場的權益,女性不再是德國的公共空間裡不被看見的性別。另外,基本法第三條的革命力量也對宗教領域起了影響,當時反對第三條最力的勢力裡,就有教會人士。德國主教會議就曾表明,男女的不平等是上帝所造,因此男性本來就應該在家庭中享有最終決定權。最後教會也不得不在第三條面前放棄了此立場。甚至可以說東德憲法也受其精神影響,在1949年10月7日通過的東德憲法第七條中規定了:「男女被賦予同樣權利」;「所有法律及規定,凡有違女性平權者,無效。」而戰後各邦的憲法更是直接納入了第三條的精神,例如北萊茵西法倫邦憲法即明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於1949年5月23日通過的基本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及公民權利,係本憲法之基石,且直接在本邦法律生效。」

 塞伯特被授予聯邦大十字勳章,是卡塞爾市的榮譽市民,德國許多地方都有以她命名的街道,聯邦社會法院及聯邦司法部都設立了「伊麗莎白·塞伯特之廳」。然而,她也未因此一帆風順,她競選國會議員失敗,原來被看好成為第一位進入憲法法院的女性,最後也未能披上憲法法官的紅袍。最後,她在家鄉黑森邦當了3屆的邦議員後,退出政壇,逐漸被遺忘。

 1986年,塞伯特過世。1987年,德國郵政發行了「德國歷史中的女性」郵票,其中一張就是她的肖像。在她晚年時,黑森邦政府設立了「伊麗莎白·塞伯特獎」(Elisabeth-Selbert-Preis),定期頒發給黑森邦推動兩性平權運動有功人士。今年,德國第一電視台播出了她的傳記電影:「她生命中的閃耀時刻」(Sternstunde ihres Lebens)—顯然是借用了褚維格(Stefan Zwerg)的名作《人性中的閃耀時刻》(Sternstunden der Menschheit)之標題。褚維格說,「人性中的閃耀時刻」是「決定命運的時刻。這些時刻在某個日期、某個時間點上發生,而承載了跨越時間維度的決斷。......我之所以如此稱呼這些時刻,是因為它們如此閃耀及永恆,如同在歷史的夜空中的星辰。」而人類歷史中,會有無數的陰暗、荒謬、多餘的時刻,就是為了襯托在這些時刻上發出來的人性光輝。這部電影便呈現了65年前在波昂制憲會議上的塞伯特,宣布了基本法第三條條文,宣布民法對女性的不公平規定違憲。那是塞伯特生命中的閃耀時刻,也是人權運動的閃耀時刻。在基本法問世65年後,她的名字又重新被提起,人們開始想起今日我們所享有的一切並不那麼理所當然。

 這部傳記電影開場的一幕是,1948年的塞伯特準備赴波昂開制憲會議,一邊打包行李、一邊擔心離家後的先生及小孩。先生將她抱在懷中,安撫她:「伊麗,家裡交給我,你專心準備制定基本法的工作吧。」她答:「是啊,只是半年而已,要全然改變一個國家,半年實在算不了多少時間。」是啊,半年只是第一步而已。而今65年過去了,國家是不是已經全然被改變了?1993年,塞伯特過世7年後,基本法第3條終於再作修改,加入了這樣的條文:「國家應促進男女平等之實際貫徹,並致力消除現存之歧視。」這讓政府必須更進一步積極地推動平權。1997年,婚姻中的性侵害被承認是違法,2004年成為公訴罪。2014年,梅克爾總理的內閣決定,無視企業界強大的壓力,讓德國2016年開始正式實施婦女保障比例(Frauenquote),強制上市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中女性所佔名額必須達到30%。德國女權運動發展至今,雖不能說兩性已經完全平等,但是,塞伯特當年以基本法第3條激發出的聲音,仍在迴響中。

 1949年通過基本法第三條後,她接受電台訪問時坦承:「我是一個律師,我沒有什麽激情,而且我是一個女人也是個母親。我其實不適合來作這些爭取女權的事情。」然而因為她專研家庭法多年,她太知道法律對於女性多麼不公平,也清楚第三條對於改善這個制度的必要性,這位普通的律師還是站了出來。

 未來,仍然會有無數的渴求一個更好的世界的普通人,為了女權繼續發聲,為了那些爭取人權與自由而被迫害的受難者發聲,為了那些連批評時政的權利都沒有的人發聲,為那些渴求一部民主憲法而不可得的人發聲,為了每一個飽受種族主義侵擾的有色人種發聲。要全然改變一個國家、一個世界,不知得花費多少時間,但幸好有這些閃耀時刻的存在,幫助我們度過實在太過漫長的人類歷史暗夜。

 

photo credit:Hochgeladen von Leonce49(CC BY-3.0)

資料來源:天下雜誌 獨立評論@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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